此后,中江县与德阳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都认定此事故属“一级医疗事故”。李蓉对此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999年,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推翻了县、市两级鉴定,得出相反结论。中江县人民检察院遂委托华西医科大学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法医学鉴定结果:婴儿先天未成熟,是其死亡主要原因。但出生后未结扎脐带,未及时抢救,为新生儿死亡的辅助原因。1999年11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李蓉涉嫌医疗事故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李蓉的辩护律师认为,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认定李蓉的行为不属医疗事故。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最终惟一的法定鉴定,其他单位无权作出类似鉴定。据此,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公诉检察官认为,人一出生,其生命权就应得到保护,不能因为其可能要死或必然要死,而放弃抢救治疗甚至加速其死亡,这是严重违法的!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依据均不符合客观事实。检察官称,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其权力在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只是效力相等的证据,哪个鉴定符合事实,司法机关就应采信哪个。司法鉴定符合事实,所以予以采信。3月31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蓉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这是医疗事故纠纷案中,全国首次由司法鉴定否定医疗鉴定的案件。
(《工人日报》2000.5.18雨巷 文)